執業藥師證和執業醫師證可以同時注冊,執業藥師屬于藥監系統,執業醫師屬于衛生系統,2個證分屬不同,是可以同時注冊的。
《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》第五條指出: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注冊,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、執業范圍執業。
《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》第六條指出:擬在醫療、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,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。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,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。
擬在機關、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醫療機構中執業的人員,應當向核發該機構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》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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